一、快遞業與報關業
﹝一﹞ 進口快遞貨物分成四類,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X4﹝高價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前三者得採取簡易申報,后者須採一般正式報單申報,傳輸方式須以EDI格式傳輸,以達到存證之目的。
﹝二﹞ 採一般正式報單申報者,不得將數個收貨人之進口貨物合併申報,亦即一個收貨人,申報一份報單。
﹝三﹞ 下列進口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申報:
1、不符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2、涉及輸入規定之貨品。
3、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4、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5、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注規定減免稅者。
6、屬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范圍以外者。
7、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四﹞ 快遞業者于貨物進口通關掃描前,必須于進口貨物上加貼條碼,以供貨棧業者掃描通關方式﹝簡易申報只有C1或C3,無C2﹞。
﹝五﹞ 有關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簡5135)電子資料交換訊息建置指引,請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臺總局徵字第 ** 一0三一二0號函附件辦理。
﹝六﹞ 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類別增列代碼X1、X2,X3。同一主號下,同類別貨物,可數分號申報于同一簡易申報單內。
﹝七﹞ 併袋貨物通關作業應注意事項:
1、以數分號併袋通關之進口快遞貨物仍應保留原以“每一分號”為單位通關之功能。
2、每一袋貨物限以一份報單申報,報單號碼后五位即為袋號﹝實際袋號為報關箱號+報單號碼后五碼,并由貨棧業者設定記帳號碼,以避免快遞業者間重號﹞。
3、快遞業者應製作袋號條碼黏貼于袋上,供倉儲業者刷碼進倉,袋號條碼格式為 XX999 共5位(XX代表二位文數字,999代表三位數字)。
4、申報時于每一份報單第一筆分號之“本分提單其他申報事項”欄 之第一欄申報本袋共有幾個分號(HAWB),其格式為 HAWNUM=99。
﹝八﹞ 進口快遞貨物以每一收貨人每一提單分號為申報單位,無分號者,以主號為申報單位。
﹝九﹞ 進口快遞業者透過T/V傳送進口簡易申報單訊息(簡5135)至海關,經邏輯檢查后,如有不受理報關原因(不受理報關原因項目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海關以「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簡5106)訊息通知快遞業者,快遞業者應補正后重新傳輸。併袋貨物,如有錯單,整份報單列為錯單。以分號單件通關者,則只以該分號列為錯單。
﹝十﹞ 進口快遞貨物採正式報單申報者,其稅款繳納方式系採先放后稅方式﹝可再配合EDI線上扣繳方式,以簡化納稅手續﹞辦理,簡易申報則一律採取﹝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十一﹞ X1、X2、X3採無紙化作業,必要時﹝例如申報不符或涉及緝案﹞,再列印簡易申報單處理。
﹝十二﹞ 電腦當機時,業者應列印整份簡易申報單以供海關人工處理。
﹝十三﹞ 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及高價快遞貨物(X4)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未申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收貨人非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十四﹞ 簡易申報X1、X2得省略填報之項目如下;
1、X1(進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填報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CCC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2、X2(進口低價快遞貨物):得省略填報CCC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十五﹞ 進口貨物簡易申報單驗貨作業
1、C3應驗貨物經送至查驗區驗貨檯后,報關業陪驗人員應請現場值檯驗貨關員查驗,其開箱及恢復包裝均應由報關業陪驗人員辦理,驗畢放行之貨物由貨棧業者搬至輸送帶上直接放行出倉或移至待放區待放。
2、若查驗不符,關員認定成立緝案時,應列印簡易申報單,由海關處理后續作業。
3、 若屬符合X1、X2、X3條件,但申報資料內容有誤時,關員得于電腦螢幕畫面上更正后放行。
4、 若屬不符合X1、X2、X3條件,且未涉及緝案者,由快遞業者改採相關類別報單或正式報單重新申報處理。
標簽:臺灣專線小包